产品责任险保单有两种保单格式: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对于保单格式还不太熟悉的人可能会问:什么是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这两种保单格式有什么区别?我应当选用哪种保单格式?为帮助您解答客户的疑问,我们特地对这两者保单格式作了下列对比:
事故发生制
事故发生制保单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保单将对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
举例说明:
客户购买的产品责任险事故发生制产品责任险保单的起始日是2001年2月2日,到期日为2002年2月1日。保单到期后客户没有进行续保。该保单将对于任何发生在2001年2月2日至2002年2月1日期间的保单承保的事故进行理赔:
事故发生时间 |
提出索赔时间 |
保单是否保障 |
备注: |
2000-05-02 |
2001-02-13 |
X |
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
2001-03-31 |
2001-07-20 |
√ |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
2001-07-15 |
2003-05-06 |
√ |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
2002-01-23 |
2010-03-25 |
√ |
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
2003-03-28 |
2003-11-04 |
X |
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
索赔发生制:
索赔发生制保单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 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以后及保单期满日以前(追溯日通常即为保单的起始日);
* 事故发生后应在保单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应在保险期限内递交(或在相应的延长报告期限内作出)。
* 延长报告期限条款:发生在保险期限(需在保单结束以后6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该事故已发生),但在两年的延长报告期限内提出的索赔仍有保障。
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对被保险人来说各有利弊。
事故发生制的优点在于承保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缺点是保费较高。
索赔发生制的优点在于保费较低,且如果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则得到的保障范围与事故发生制基本相同;缺点在于保单仅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如果该保单没有续保,则那些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期满日后提出的索赔就无法得到保障。 |